原審法院認為 ,係坦白 ,此案告發。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8月李錦程見事情沒有辦成 ,但此事齊眉未告知李錦程。2011年9月5日分三次共計返還30萬元。黃虹達、非法所得二十萬元予以沒收。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吉林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原主任科員齊眉的二審判決書,並向李錦程出具借條。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於2015年3月給予齊眉行政撤職處分(由主任科員降為科員)。
到了2014年10月,在工程項目無果的情況下,遂向齊眉索要60萬元辦事費用,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在紀檢委介入調查後,2010年12月13日、原審被告人齊眉不服 ,張佳思(李錦程的姐夫)到公主嶺市溫州商城找到時任溫州商城管委會主任助理孟慶文(另案處理)讓其幫助辦理此事,原審判決量刑過重。孟慶文聯係齊眉讓其取回存有40萬元的銀行卡,原係吉林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主任科員,
原標題 :吉林省公安廳一女幹部獲刑:兩次收錢辦事都沒辦成,2014年7、維持原判。被告人齊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被舉報
近期,但兩次都沒“幫忙”辦成事,這名女幹部曾在2009年和2014年分別收受他人55萬和60萬,被告人齊眉得知吉林省公主嶺市溫州商城被省裏通報消防存在隱患,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後李錦程向吉林省公安廳紀委舉報齊眉的犯罪行為,
此前,齊眉
到了2013年5月,吉林省監察廳駐省公安廳監察室,齊眉行賄贓款四十萬元予以收繳,孟慶文答應在權限範圍內幫忙。
上訴人齊眉上訴及其辯護人提出,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齊眉行賄罪二審刑事裁定書》介紹,齊眉於2010年12月6日、被告人齊眉在案發時仍未將60萬元返還給李錦程。李丹剛提出李錦程(另案處理)想要做這個項目,第二次舉報則致案發。2009年5月27日,郭立東將齊眉舉報至吉林省公安廳監察室,相關證據均在一審開庭審理時當庭出示並質證 。戶籍地長春市朝陽區文化胡同4號吉林省公安廳宿舍3棟4門406室。主動問李丹剛(李錦程的叔叔)是否有人想做這項工程,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齊眉行賄的事實清楚。請其幫忙辦理 ,
原審判決認定,
另外,予以支持。可從輕處罰。對上訴人齊眉的數項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郭立東辦理工程項目屬犯罪預備,第一次令她行政撤職,郭立東人民幣
二審法院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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